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执60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93990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1206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车辆,奥迪牌浙D×××××)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辆,奥迪牌浙D×××××)。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周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
书记员 :张霰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