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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2执1159号

李海朝、水福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海朝;水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朝,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水福林,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李海朝与水福林侵权一案中,(2019)豫120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水福林名下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三街坊26#楼2单元2层西户房屋(房产证号:**权证字第××号)变更登记到李海朝名下。产权变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李海朝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奇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