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1民初310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住所地:罗山县东大街。
负责人:王朝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同,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鹏,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汤志云,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韩开义,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邓秀丽,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与被告刘鹏、汤志云、韩开义、邓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连升玉
人民陪审员 卢春晖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龙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