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朱双元,男,汉族,1951年11月22日出生,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颜胜利,男,汉族,1967年0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朱某某与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百 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按市场价给付16000块砖价及运费6080元16000160006080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岗
书 记 员 李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