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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4执恢65号

朱双元与颜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双元;颜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朱双元,男,汉族,1951年11月22日出生,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颜胜利,男,汉族,1967年0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朱某某与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百 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按市场价给付16000块砖价及运费6080元16000160006080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岗   

书 记 员   李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