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6226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杰,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9626543),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楼**603。
法定代表人:王四会,经理。王亚杰申请执行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亚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房租2350元、押金3211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亚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亚杰申请执行的房租2350元、押金321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王亚杰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亚杰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亚杰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亚杰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戚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