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881执1212号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宗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宗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81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8650779F。

法定代表人:刘决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方,男,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崔宗胜,男,1977年12月1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宗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81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立平

审判员  林 峰

审判员  甘少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