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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4675号

王东周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东周;北京新成霞光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4675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周,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北京新成霞光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方仕国际轻纺城窗帘E区639号。

法定代表人:申新成,总经理。王东周申请执行北京新成霞光遮阳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东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成霞光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55000.66元、休假工资3076.96元、工资差额22905.29、案件受理费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新成霞光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新成霞光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东周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新成霞光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东周申请执行的加班工资差额55000.66元、休假工资3076.96元、工资差额22905.29、案件受理费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新成霞光遮阳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东周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成霞光遮阳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新成霞光遮阳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东周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东周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新成霞光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赵鑫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浩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