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6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卢冬梅,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环江县。 被执行人韦鼎升,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环江县。 被执行人谭凤,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环江县。 申请执行人卢冬梅与被执行人韦鼎升、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桂1226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案执行,立案号为:(2019)桂1226执123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6400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通过“四查两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韦鼎升、谭凤尚欠申请执行人卢冬梅借款本金86400元及相应利息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38元、执行费11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鼎升、谭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蒙德优
审 判 员 黄俊权
审 判 员 谭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韦 娜
书 记 员 玉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