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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0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赵同善与被执行人吕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赵同善;吕志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0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赵同善,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吕志伟,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赵同善与被执行人吕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9)晋05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被告吕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和兴业银行信用卡,并向原告支付使用信用卡期间造成的欠款120300.4元”因被执行人吕志伟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同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志伟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吕志伟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予以轮后冻结,后经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志伟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志伟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志伟进行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吕志伟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本院线上、线下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吕志伟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志伟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赵同善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吕志伟的财产信息,其表示认可,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吕志伟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故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晋0502执12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峰

人民陪审员  吴盼盼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