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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3499号

党某、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4-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党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3499号 申请执行人党某,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段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段某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8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5月18日,本院通过现场对被执行人段某询问,其承诺未有阻碍申请人探视权行使的行为,之后也不会阻碍申请人探视权的行使。经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儿子核实,被执行人没有阻碍申请人探视权的行为,申请人能经常见到儿子。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87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873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赵 静 执行员  刘规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健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