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3499号 申请执行人党某,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段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段某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8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5月18日,本院通过现场对被执行人段某询问,其承诺未有阻碍申请人探视权行使的行为,之后也不会阻碍申请人探视权的行使。经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儿子核实,被执行人没有阻碍申请人探视权的行为,申请人能经常见到儿子。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87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873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赵 静 执行员 刘规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健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