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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4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周斌与被执行人杨武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斌;杨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周斌,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极目楚天家园****。被执行人杨武,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市白马桥乡一环南路**。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斌与被执行人杨武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湘0124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斌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月16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到被执行人杨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杨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5694元及执行费1635元,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征斌

审判员  陈卫卫

审判员  杨紫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