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4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刘锳玮,女,生于1983年8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4113247313258615。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彦勤,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锳玮与被执行人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镇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4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
一、限被执行人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锳玮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判决书生效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两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房管、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有位于镇平县遮山镇政府东侧的厂房及土地,房产及土地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行抵押;经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在南阳村镇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经车管、保险、民政、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现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并告知限期内若不回复短信,则视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打电话告知法院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因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靳云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