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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04执582号之二

申请人吕雷雨与被执行人叶芳云、余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雷雨;叶芳云;余兴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804执5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吕雷雨,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叶芳云,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余兴明,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本院在执行吕雷雨与叶芳云、余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叶芳云、余兴明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部门查询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吕雷雨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罗 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