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804执5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吕雷雨,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叶芳云,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余兴明,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本院在执行吕雷雨与叶芳云、余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叶芳云、余兴明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部门查询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吕雷雨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罗 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