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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执1207号之一

王新胜、穆卫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新胜;穆卫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1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胜,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穆卫宾,男,1980年08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执2710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穆卫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穆卫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卫宾在中国工商银行17×××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