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02执恢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新亮,男,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冯培银,男,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杨国平,男,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新亮、冯培银、杨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7)晋09民终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国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616600061448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青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