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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923执453号

湖北龙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湖北沃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龙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湖北沃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92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龙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北工业园区(吴铺镇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8QQR9X8。

法定代表人:周德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沃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倒店乡农产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89YC18C。

法定代表人:李丹丹,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龙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沃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923民初23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货款15万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63元、执行申请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鄂0923执4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王长标

审判员  董金洲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