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恢403号
申请执行人:李广州,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翟胜利,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申请执行人李广州与被执行人翟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30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胜利在金融单位的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占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