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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恢988号

张志华与万玉飞、辛怀林、冯二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华;万玉飞;辛怀林;冯二娃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恢988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万玉飞,男,汉族。 被执行人辛怀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二娃,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志华与被执行人万玉飞、辛怀林、冯二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志华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已付利息1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170元,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执行人万玉飞承担。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 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统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