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执10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肖田华,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潘伟文,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肖田华与被执行人潘伟文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肖田华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依据已生效的该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潘伟文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田华与被执行人潘伟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海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吴敏彦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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