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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执2885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勇等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勇;盐城方拓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5执28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

负责人:周炯,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勇,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方拓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953529X1。

法定代表人:陈素芳。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勇、盐城方拓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05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张勇、盐城方拓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8442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等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由于是外地车辆,无法确认车管所,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28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必元

审 判 员 黄泰萌

审 判 员 鲍伟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巫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