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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1852号

赵春伙与毛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春伙;毛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1852号

原告:赵春伙,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毛勇胜,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赵春伙与被告毛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勇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春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服饰款1456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至原告处进购皮鞋,后被告出具欠条,总共欠款14560元。被告一直未能结清该货款,原告数次催讨未果。 被告毛勇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间,原告赵春伙向被告毛勇胜供应皮鞋,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4560元未及时履行,原告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毛勇胜向原告赵春伙负担货款债务,未及时履行,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价款14560元并支付利息(以货款145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毛勇胜给付原告赵春伙价款14560元并支付利息(以货款145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毛勇胜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邓 刚

人民陪审员  陈培亚

人民陪审员  姚琴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濮瑜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