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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执117号之一

大成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成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3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成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越,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负责人:韩绍忠,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成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13民初131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诉后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民终918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大成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询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202451.85元及利息,未受偿偿202451.85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113执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薛 骞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