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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2360号之二

郜雅菲、冯雅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郜雅菲;冯雅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23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郜雅菲,女,汉族,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冯雅鹏,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登封市。关于被执行人冯雅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冯雅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雅鹏名下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