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黑0604执232号 大庆市让胡路区苏蟹行阳澄湖大闸蟹店(申请执行人)、大庆喜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苏蟹行阳澄湖大闸蟹店与大庆喜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142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11703.28元,其中本金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8862.28元、诉讼费40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21元。执行费已经存入本院诉讼款户,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苏蟹行阳澄湖大闸蟹店认可(2017)黑0604民初660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