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9340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
法定代表人:吕天贵,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曲,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敏,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燕丽,女,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冯燕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瑞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