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23民初959号
原告:王太生,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国厉,襄汾县南辛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国才,男,成年,汉族,住襄汾县。
原告王太生诉被告王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王太生于2020年6月22日以被告王国才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太生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太生负担。
审判员 陈跃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庆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