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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3民初959号

王太生与王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8-03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太生;王国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23民初959号

原告:王太生,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国厉,襄汾县南辛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国才,男,成年,汉族,住襄汾县。

原告王太生诉被告王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王太生于2020年6月22日以被告王国才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太生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太生负担。

审判员 陈跃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庆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