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322民初2054号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俊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胜,男,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吴南,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杨丹丹,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魏巍,男,1984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车静,女,1983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宋英杰,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吴南、杨丹丹、魏巍、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南、魏巍、车静的委托代理人宋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杨丹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吴南、杨丹丹立即给付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月利1.2分,利息结算到此款全部给付为止;2、判决被告魏巍、车静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1日被告吴南。杨丹丹由被告魏巍、车静两人担保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并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1.2分,逾期未还追加50%利息,到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处要取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吴南辩称:我与杨丹丹是夫妻关系,借钱手续是我办的,由于文化程度不够,具体内容我也没看,但是钱也没到我手,当时是孙守忠找我贷款的,他是我叔伯姑父,钱谁花了我不知道,这钱我没花到,我没法还。魏巍、车静辩称:1、被告魏巍、车静只能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2、因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魏巍、车静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吴南、杨丹丹及保证人魏巍、车静合同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1日,保证期间为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1日。但在此期间内,原告未要求保证人魏巍、车静承担保证责任,因而,魏巍,车静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对本案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杨丹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南、杨丹丹是夫妻关系,魏巍、车静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1日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吴南、杨丹丹、魏巍、车静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南、杨丹丹向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11月11日,借款月利1.2分,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由魏巍、车静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期满后,吴南、杨丹丹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吴南、杨丹丹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吴南、杨丹丹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吴南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年保证期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吴南、杨丹丹给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魏巍、车静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吴南、杨丹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本金50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
二、魏巍、车静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吴南、杨丹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