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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1898号之一

牛治安、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治安;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牛治安,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陶瓷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8073343X。

法定代表人:曹凯莉,该公司经理。关于牛治安申请执行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下称鸿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1民初8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治安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5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鸿达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向鸿达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鸿达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鸿达公司在巩义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牛治安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鸿达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鸿达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牛治安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牛治安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鸿达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郅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