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3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爱贵,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峰,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建,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严爱贵因与被上诉人张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严爱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秀建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秀建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严爱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吕德快
审判员 刘善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