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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6执1172号

梁晓伟、董高洁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梁晓伟;董高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6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梁晓伟,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钊,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董高洁,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申请执行人梁晓伟与被执行人董高洁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梁晓伟依据北海国际仲裁院北仲案字[2018]G第62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不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未保障董高洁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故对梁晓伟申请执行该裁决书,本院依法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北仲案字[2018]G第624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夏新阳

审判员  陈施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寒青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