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5民初2544号
申请人:季庆兰,女,汉族,住招远市。
被
申请人:烟台腾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兰文娣,总经理。
被
申请人:孙书敬,男,汉族,住招远市。
被
申请人:兰文娣,女,汉族,住招远市。 申请人季庆兰与被申请人烟台腾飞食品有限公司、孙书敬、兰文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季庆兰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编号为102561919201900xxxx、担保额为150000元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腾飞食品有限公司、孙书敬、兰文娣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查封的财产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保管,不准隐匿、损坏、抵押、典当、转卖、过户。 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季庆兰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鲁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锡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