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7执351号之一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A座一至四层。
负责人:程普生,行长。 被执行人卢红珍,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卢红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107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35356.0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43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山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公积金、无保险、冻结存款3000余元,不足以支付欠款。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卢红珍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35356.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薄镜明 执行员 马 勇 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