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22631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二层(部位:223房)。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斌,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微梦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东方国际公寓1015号。
法定代表人:吕伊。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微梦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浩铭
书记员胡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