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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21执373号

李国良申请李术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良;李术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2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良,男,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执行人李术申,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李国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术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国良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1221执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尉静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