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执771号
申请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戴崇兵,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陈耀,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李小芹,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戴崇武,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戴银元,男,195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崇兵、陈耀、李小芹、戴崇武、戴银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基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03执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同新
审判员 王亚琳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