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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03执771号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崇兵、陈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崇兵;陈耀;李小芹;戴崇武;戴银元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执771号

申请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戴崇兵,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陈耀,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李小芹,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戴崇武,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戴银元,男,195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崇兵、陈耀、李小芹、戴崇武、戴银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基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03执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同新

审判员  王亚琳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