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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82执598号

冯遵委与王克东、曹松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遵委;王克东;曹松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冯遵委,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王克东,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曹松松,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冯遵委与被执行人王克东、曹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松松与申请人冯遵委达成和解并履行11000元,申请人撤回对曹松松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遵委与被执行人王克东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382执61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峰

审判员 陈伟伟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