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06民初1087号.
申请人:钟佳君,男,199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望杰,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龚志,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审理钟佳君诉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钟佳君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房屋(所有权人:龚志,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71.19平方米)。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愿意以申请人购买的保单号为PZDM201943040000000105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钟佳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衡阳市雁峰区房屋(所有权人:龚志,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71.1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鑫
人民陪审员 田丽萍
人民陪审员 董振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劲代理
书记员 陈巧玲 校对人:李 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