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02民初725-1号之三
原告:孙福明,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波,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丹丹,女,1986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孙福明与被告朱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福明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朱丹丹所有的奥迪牌FV7251BBCWG、车牌号码为吉A88V**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原告孙福明提供松原市利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责任担保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根据原告孙福明的申请对被告朱丹丹所有的奥迪牌FV7251BBCWG、车牌号码为吉A88V**小型轿车车籍进行查封。2019年7月12日,原告孙福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法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孙福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丹丹所有的奥迪牌FV7251BBCWG、车牌号码为吉A88V**小型轿车车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雷雪霜
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