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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执恢27号之一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宜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宜和;汪卫东;王绍斌;安庆市嘉和船务有限公司;殷伟;王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香樟里那水岸6栋2室,组织机构代码59427645-X。

法定代表人:徐灿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宜和,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汪卫东,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王绍斌,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嘉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香水百合45-1号,组织机构代码07723705-7.

被执行人:殷伟,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山区。

被执行人:王莹,女,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宜和、汪卫东、王绍斌、安庆市嘉和船务有限公司、殷伟、王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仅见少量存款;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先前已查封或抵押,本院已在安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轮候查封。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炜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叶 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赵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