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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2执785号

董艳民与胡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艳民;胡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董艳民,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胡行,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董艳民与被执行人胡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艳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行偿还166780元和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胡行在中国工商银行沛县正阳路支行的银行账户11×××82,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董艳民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胡行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董艳民与被执行人胡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艳民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胡行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22民初4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苗 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明哲

书 记 员 李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