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韩事业,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韩召民,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腾,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李永、韩召民、韩事业与李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苏0382民初2902号民事调解书:李腾给付李永、韩召民、韩事业货款137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汇入三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韩召民,开户行: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99)。如被告李腾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三原告可按18000元申请执行(如被告李腾部分履行,则须扣除已履行部分);涉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李永、韩召民、韩事业负担。因被执行人李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9年1月14日、2019年4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耿林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邳州农商行银行账户23.45元,其他无有效余额可供执行。3、2019年1月14日、2019年4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没有发现车辆信息。4、2019年1月14日本院通过邳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没有发现房产信息。5、2019年5月15日、5月27日本院分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6、2019年5月23日本院经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称其在新疆并与申请人核实,未前往沛县走访调查。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衡永红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杲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元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