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曹庆典,男,1954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彭德龙,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永银,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彭浩,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曹庆典与被执行人彭德龙、张永银、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苏038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彭德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曹庆典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张永银、彭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彭德龙追偿;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彭德龙、张永银、彭浩负担,公告费700元,由彭德龙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9年1月14日、2019年5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无有效余额可供执行。3、2019年1月14日、2019年5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没有车辆信息。4、2019年1月14日本院通过邳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没有发现房产信息。5、2019年6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衡永红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杲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