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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4执恢11号之一

冯宜华、孙守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宜华;孙守全;王世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4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宜华,女,汉族,1960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孙守全,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王世军,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执行人冯宜华与被执行人孙守全、王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的(2018)豫152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宜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52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孙守全、王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孙守全、王世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24日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守全名下房屋一幢,2019年2月18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孙守全于2019年4月18日前迁出房屋,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孙守全罚款3000元,另申请人冯宜华于2019年5月30日以被执行人孙守全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向商城县公安局提出控告,案件正在办理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2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邹 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福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