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748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朝旭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展鹏工业大厦****(新安办创业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954469。
法定代表人:程炯。
被执行人:深圳市迈吉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万和医药公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55167P。
法定代表人:谢受成。
被执行人:谢受成,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朝旭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迈吉科光电有限公司、谢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粤0305民初63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410621.3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文书公告送达。另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到部分执行款,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车辆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仲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