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邵芸,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廖宏元,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曹雪莉,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芸与被执行人廖宏元、曹雪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廖宏元、曹雪莉的银行存款526264元;或者扣留、提取廖宏元、曹雪莉的收入52626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廖宏元、曹雪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王立立
审 判 员 殷红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