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504执186号

邵芸、廖宏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邵芸;廖宏元;曹雪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邵芸,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廖宏元,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曹雪莉,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芸与被执行人廖宏元、曹雪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廖宏元、曹雪莉的银行存款526264元;或者扣留、提取廖宏元、曹雪莉的收入52626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廖宏元、曹雪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王立立

审 判 员 殷红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