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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民特207号

广西信泽运输有限公司、王淑娟、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信泽运输有限公司;王淑娟;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罗和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特207号

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叶磊,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淑娟,女,1988年8月8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

申请人:罗和山,男,1992年8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广西信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鹧鸪江路**柳州中储物贸基地**楼5-11(5-20)

法定代表人:韦李成,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淑娟、罗和山、广西信泽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275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受理该案执行,进行了司法审查。 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王淑娟的委托代理人韦和军到庭接受询问,被申请人罗和山、广西信泽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被申请人王淑娟对仲裁协议的签订和仲裁程序及仲裁结果不提出异议。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认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758号裁决书,并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法定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758号裁决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锦源

审 判 员 陶世聪

审 判 员 谢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通福

书 记 员 张志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