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31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谢海燕,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二委**。
被执行人:赵玉民,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五里明镇新宇村大玉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海燕与被执行人赵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231民初230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铁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继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