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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202执296号

黄少忠、彭昌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9-01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少忠;彭昌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20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黄少忠,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彭昌云,男,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少忠与被执行人彭昌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昌云发出了执行公告,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昌云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彭昌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彭昌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素锋

审判员  张又川

审判员  赖荣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丽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