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9)鄂0922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周传国,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申请执行人:周厚发,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罗加寿,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周惠珍,女,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传国、周厚发与被执行人罗加寿、周惠珍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儿子罗祥壮到庭,说明其父罗加寿已经死亡,罗祥壮代其母支付20000元,与申请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分期支付,申请人经本院短信询问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922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乐文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