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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31执54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峰与被执行人龙玉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庆峰;龙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31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孙庆峰,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卫东村。

被执行人:龙玉峰,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时中乡共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峰与被执行人龙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231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铁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继航 百度搜索“”